長沙加拿大危險品(玩具)條例
《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是加拿大有關玩具產品市場準入的主要法規(guī):
1. 標簽要求
任何規(guī)定要求的文字、警告或其它信息均需要同時使用英語和法語標示
2. 電危害
用不超過220V的電壓工作的玩具和兒童產品,都必須符合加拿大標準協(xié)會C22.2第149-1972號標準的要求
3. 窒息危害
o 任何開口周長不小于14英寸的、用來包裝玩具和兒童產品的軟薄膜膠袋,厚度應大于0.019mm
o 任何大小足以讓小孩進入,并且能用蓋子或門關上的玩 具,比如玩具箱,必須在各相鄰面有足夠大小和數量的通 氣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4. 毒性危害
除了條例明確的毒性元素要求以外,玩具和兒童產品不能含有過量的毒性、腐蝕性或刺激性的物質和感光劑
5. 發(fā)熱危害
o 對玩具的操作不能引起溫度高于標準的限制。
o 在非正常情況下,產品不能引起火災、電擊或燙傷危險。
6. 機械危害
o 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者,在合理的、可預見的情況下,不能 有小部件,即施加不超過1磅的力能使其完全進入“小部件圓 柱體”的部分(柔軟的紡織纖維材料除外)
o 在合理的、可預見的使用和濫用測試前后都不能有可能造 成刺傷或劃傷危險的尖點或利邊
o 折疊機械裝置應該有安全的鎖定裝置以防止意外的坍塌
o 除了組裝玩具以外,任何有彈簧驅動機械裝置的玩具,在 合理的、可預見的使用和濫用測試前后都要保持不可接觸
o 對玩具的操作不能引起溫度高于標準的限制。
o 彈射物,如箭、標槍等,必須有保護頭,并且保護頭在10 磅(44.5牛)的拉力作用下不能脫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