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美國電池法案
1996年頒布的聯(lián)邦法令《含汞電池和可充電電池管理法》(US PUBLICLAW 104-142)于1996年5月13日開始實施。該電池法適用于電池和產(chǎn)品制造商、電池廢料處理程序及某些電池和產(chǎn)品進口商和零售商。
1,電池法案中限制使用的電池包括可充電鎳鎘和小型密封鉛酸電池以及用在消費產(chǎn)品如手機和筆記本電腦中的充電電池。
定義及豁免
可充電電池是指具有一個或多個光伏電池或原電池,連接產(chǎn)生電能,被設計成可充電的能重復使用的電池。該定義還包括任何類型的具有一個或多個這樣的電池的封閉裝置或密閉容器,也包括通常所說的電池組。
電池法案對充電電池定義的“豁免”:
(1)用于內燃機啟動或車輛主要電力源的鉛酸電池;
(2)用于負載均衡或存儲發(fā)電的一種替代能源的鉛酸電池,比如太陽能電池和風力發(fā)電機;
(3)作為內存或程序存儲,計時,或任何類似目的在一次能源供應暫時發(fā)生故障或波動時能提供不間斷的電力供應的備用電源的電池;
(4)堿性可充電電池。
2,對含汞電池的限制
電池法案還要求淘汰使用含汞電池。該法案禁止任何人銷售、提供銷售、或為以下電池提供宣傳:
(1)含有有意加入的汞(不是自身含有的)的堿性錳電池,除了可含有最多25毫克汞的紐扣電池的堿性錳電池;
(2)含有有意加入的汞的鋅碳電池;
(3)紐扣氧化汞電池;
(4)其他氧化汞電池,除非制造商或進口商將執(zhí)行以下操作:標記一個電池回收場所或合理處置電池的方法,告知買方回收場所,并提供給買家一個電話號碼來提供回收或正確處置電池的信息。
3,標簽要求
(1)管控的電池必須具有三個追逐箭頭或類似的回收標志。
(2)管控的鎳鎘電池必須標注“鎳-鎘”或“Ni-Cd”及“電池必須回收或妥善處理”。
(3)管控的鉛酸電池必須被標注“Pb”或“鉛”、“回收”和“循環(huán)”,如果監(jiān)管的電池是密封的,必須標注“電池必須回收”。
(4)不容易拆卸的含鎳鎘的可充電的消費產(chǎn)品必須標注“含有鎳鎘電池。電池必須回收或妥善處理”。
(5)可充電的消費產(chǎn)品包含難拆卸的受管控的鉛酸電池,必須標注“包含密封鉛蓄電池。電池必須回收利用?!?/span>
(6)不容易拆卸的包含管控電池的可充電的消費產(chǎn)品,單獨出售的此類產(chǎn)品上的標簽在包裝上不可見的,必須在包裝上標注。
(7)電池和產(chǎn)品制造商可以申請EPA認證使用傳達了同樣信息的符合與電池法案總體目標一致的公認國際標準的不同標簽。